浑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浑检刑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公安局齐村派出所,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76********,汉族,小学文化,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公安局产德派出所,现住曲阳县**乡**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马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公安局罗庄派出所,现住唐县**乡**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公安局齐村派出所,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21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公安局水泊寺派出所,现住平城区**乡**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6195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公安局金山铺派出所,现住怀仁市**乡**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等6人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大同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大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1日交办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三人商议准备做炼油生意,同年三月被告人王某乙在风电打工时发现浑源县西留乡上柏林村西有一块地适合炼油,并通知了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三人看过场地后,决定共同投资炼油, 2019年4月12日开始由王某甲负责生产,并雇佣被告人王某丙、某某某、杨某某非法从事炼油活动至4月30日,共生产出废矿物油16.13吨,并随意处置、倾倒危险废物,后被发现。
经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大同市浑源县西留乡上柏林村西2km处的土炼油加工点的土炼油生产活动对该场地内及周边土壤造成污染。
经山西省生态环境研究中心鉴定:半透明油状物质、胶状物质均属危险物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王某丙、肖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王某丙、肖某某、杨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处置、倾倒危险废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王某丙、某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系投资人,属主犯,被告人王某丙、某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浑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爱琴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刘某某、王某丙、某某某、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6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5. 随案移送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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