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4年11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319641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住**县**街道办事处庄周大道西段89号**新村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4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商丘****寄卖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18日,公司实际地址位于商丘市开发区睢阳大道与长江路交叉口南200米路西侧***,公司法人王某乙,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甲,后该公司在2014年1月14日有王某甲、夏某甲(2019年5月17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陈某甲(2019年5月17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人共同出具合伙协议进行经营,“商丘市****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8日,公司法人夏某甲,2014年10月5日,商丘市****寄卖有限公司与商丘市****有限公司联合出具一份声明,原“商丘****寄卖有限公司”所有合同与业务移交“商丘市****有限公司”运作。夏某甲、王某甲、陈某甲三人以个人出具联合委托理财协议书及商丘****寄卖有限公司、商丘市****有限公司出具借据、担保函的形式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吸收客户资金后没有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而是在没有任何资金安全保障的情况下直接将吸收到的资金高息借出去以获取高额利息,现王某甲、夏某甲、陈某甲三人非法吸收的资金高息拆借出去后已无法收回,给集资参与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河南中财德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后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报告书显示,截止到2018年10月底,已报案的商丘****寄卖有限公司、商丘市****有限公司集资参与人朱某甲等人共计21人,合同总计金额3960000元,扣除利息后客户实际损失金额3476070元。
被告人王某甲吸收合同及借条共计5份,涉及人数3人,借款合同金额为520000元,扣除已支付利息和首次利息后,储户实际损失金额为484800元,现已与储户签订了还款协议,并征得了储户谅解。
被告人王某甲愿意认罪认罚,并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甲、陈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涉案数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继亮
李圣威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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