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甲非法拘禁案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刑一刑诉〔2019〕19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住大同市平城区**乡**号,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9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平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大同市**信息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登记注册,经营范围不包括金融服务,公司地址为大同市平城区**楼,公司法人及执行董事为朱某某(已提起公诉),董事长为戚某某(已提起公诉),总**为王某乙(已提起公诉)。

戚某某、朱某某以大同市**信息有限公司作为组织主体和经济实体,以该公司名义组织、招收、雇佣人员,把向社会上有贷款需求的群众违法发放高息多费小额贷款作为经营活动和获利手段,并以获利作为维持该组织运营、内部成员工资福利的资金来源。

该公司内部分设业务、人事、风控、财务等部门和岗位,形成以戚某某、朱某某为组织领导,组织成员基本稳定,组织层级和分工明确的组织架构,其中:

王某甲为公司风控部风控员,负责跟随或听从风控部**纪某某(已提起公诉)安排对客户贷款进行催收。2018年9月某日,其在戚某某的指挥下由纪某某带领将被害人赵某某强行从其父亲家带至公司,后被害人赵某某在公司滞留多日并被迫将其名下房子进行了公证。

大同市**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戚某某、朱某某通过公司内部培训及制定规定,在公司内形成了固定的贷款业务办理操作流程、组织成员工资福利、业绩考核、内部分工职责、催收贷款、扣除费用等制度,有组织实施违法放贷、收贷活动。组织成员通过发放小广告、微信消息等方式,以公司名义向社会宣传无抵押、门槛低的虚假贷款广告吸引群众前来办理贷款业务,与被害人签订虚假民事合同制造被害人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民事活动假象,后又单方面肆意设立名目扣除利息、保证金、家访费等虚增债务,若被害人逾期未能按时足额归还贷款,则采取非法拘禁、跟踪、上门催讨、喷漆、堵锁眼、电话滋扰、口头威胁等暴力或软暴力方式进行催收讨债。通过上述套路贷手段和暴力、软暴力催收讨债方式相结合,该公司在戚某某、朱某某、王某乙的组织、领导下,纪某某、林某甲、裴某某、贠某某、孙某某(已提起公诉)积极参与及林某乙、李某某、韩某某、杨某某、夏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秦某甲、秦某乙(已提起公诉)、王某甲在各自工作岗位和部门的参与下,截止案发时共为209人办理发放贷款本金总计人民币837.7025万元,在签订合同后该公司单方面扣除利息、家访费等各种费用总计人民币206.46万元,后期收取违约金、续费利息及不退保证金总计人民币245.2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戚某某、朱某某、王某乙作为组织、领导者,纪某某等人积极参与、协助配合,有明确的分工层级及固定的组织成员,以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作为主要活动和获利手段,采取有组织的暴力、软暴力手段方式进行催收讨债,造成被害群众不敢报案的心理恐惧,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经济、行为及危害特征,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王某甲属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以索要贷款还款为由,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甲为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甲应数罪并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雁军

2019年7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同步讯问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