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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非法拘禁案_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48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19**********,汉族,小学毕业,住河南省*县*乡*村,农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汝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汝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甲在其居住地襄城县拼桌吃饭时与家住汝州*镇*村的缅甸籍女子杨某甲(中国名字)闲聊时得知杨某甲可以介绍缅甸女子嫁到中国,便委托杨某甲给其表弟介绍对象。后经杨某甲介绍,一缅甸籍女子到王某甲表弟家生活,2019年8月份,该缅甸籍女子跟随他人私自离开。后王某甲经过多方打听得知,该缅甸籍女子乘坐车牌号是豫RM****号出租车从襄城到达汝州市*镇。王某甲遂和家人找到出租车车主,并于2019年8月31日23时许到达汝州市*镇*宾馆。王某甲等人以为在该宾馆住宿的被害人阿某(缅甸籍男子)等人将其表弟妻子带走,便在宾馆附近的玉米地内追上阿某等人并实施殴打,后将阿某及与其一起的李某(缅甸籍女子)、奥某(缅甸籍男子)带至该宾馆一房间,并用绳子捆住三人手脚,要求三人说出弟媳去向。2019年9月1日7时许,民警赶到现场后将三名被害人解救。2019年9月12日,被害人阿某等人出具刑事谅解书,表示对王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杨某甲、李某、王某甲、李某甲、贾某的证言;

3.被害人阿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捆绑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淡亚锋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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