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金寨县**镇***批发大市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镇***村**组)。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3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9日经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金寨县看守所。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自2020年5月以来多次驾驶自己的皖NN****红色奇瑞车到梅山镇小南京村、徐冲村、六安市叶集试验区及河南省境内等地通过撬窗、撞门等方式进入他人住宅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11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开车到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三里井村塘岗组全某家附近,通过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其家中,盗窃11500元现金及两个黄金戒指。
2、2020年5月1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开车到叶集试验区平岗街道五里桥村松林组李某家附近,通过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李某家,将其家中卧室柜子内一条男士黄金项链盗走。
3、2020年5月16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开车到叶集实验区平岗街道五里桥村机房组殷某家附近,通过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殷某家,将其家中卧室柜子内的5000元现金盗走。
4、2020年5月18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开车到金寨县梅山镇小南京村上湾组鲁某家附近,通过翻墙撞门的方式进入鲁某家,将其家中卧室床头柜内的1000元现金及6包金皖烟盗走。
5、2020年5月21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开车到金寨县梅山镇黄林村东冲组张某家附近,通过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张某家,将其家中存放的2000元现金、一条黄金项链、一对黄金耳环、一个黄金戒指及一个黄金吊坠盗走。
6、2020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开车到金寨县梅山镇新楼村河坪组储某家附近,通过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储某家,将其家中存放的100多元现金盗走。
7、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某开车到金寨县梅山镇徐冲村纸棚组王某某家附近,通过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王某某家,在其家中实施盗窃,未盗窃到物品。
8、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某开车到金寨县梅山镇徐冲村纸棚组王某甲家附近,通过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王某甲家,将其家中二楼卧室内的100元现金盗走。
9、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某开车到金寨县梅山镇徐冲村纸棚组刘某家附近,通过推窗的方式进入刘某家,将其卧室内的黑色手提包盗走,未盗窃到物品。
10、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某开车到金寨县梅山镇徐冲村纸棚组吕某家附近,通过撬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吕某家,将其家中存放的5枚假“站洋”和4枚假“龙洋”银元盗走。
11、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某开车到金寨县梅山镇徐冲村纸棚组周某家附近,通过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周某家实施盗窃,未盗窃到物品。
12、2020年5月下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某开车到金寨县梅山镇徐冲村高庄组叶某家附近,通过翻墙撬窗的方式进入叶某家,将其家中卧室内的765.5元现金、一包金皖烟、一包硬中华烟盗走。
13、2020年5月27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开车到金寨县梅山镇小南京村西堰组李某某家附近,通过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李某某家,将其家中存放的200余元现金、一条黄金项链、一对黄金耳钉、一个黄金戒指盗走。
14、2020年5月28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开车到金寨县梅山镇小南京村兴田组朱某家附近,通过翻墙撞门的方式进入朱某家,将其家中存放的2500余元现金及三条硬中华烟、五包金皖烟、五包硬中华烟、一包软中华烟、一条黄金转运珠盗走。
15、2020年5月2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开车到金寨县全军乡梁山村长河组胡某家附近,通过翻墙入室的方式进入胡某家,将其家中存放的2000元现金及一条黄金项链盗走。
16、2020年5月30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开车到河南省固始县陈淋子镇土门岭村高庄组吴某家附近,通过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吴某家,将其家中一楼卧室床头靠柜内的4000元现金、两个黄金戒指、一条黄金项链盗走。
17、2020年5月31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开车到金寨县梅山镇小南京村河口组李某乙家附近,通过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李某乙家,将其家中卧室衣柜上的100余元现金及两枚“袁大头”银元、一条黄金项链、一个黄金戒指盗走。
18、2020年5月31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开车到金寨县梅山镇小南京村玉石组何某家附近,通过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何某家实施盗窃,因何开兰突然回家,王某逃离,盗窃未得逞。
19、2020年6月2日上午,被告人王某开车到金寨县梅山镇小南京村河口组徐某家附近,通过撬窗入室的方式进入徐某家,将其家中卧室内的2000元现金盗走。
2020年5月12日及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王某分两次将盗窃的黄金首饰卖至韩某处,非法获利38000余元。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其车上查扣现金20345.5元和大量盗窃得来的黄金首饰、香烟及银元,经鉴定,盗窃物品价格总价为32728元。
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王某家属代为退赃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扣的黄金首饰、作案工具等物证;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到案经过、价格鉴定等书证;
3.证人闵某、孙某、韩某、张某某、李某乙、葛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全某、李某、殷某、鲁某、张某、储某、刘某、吕某、李某某、朱某、胡某、吴某、李某甲、何某、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实施入户盗窃,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 辉
2020年10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在金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款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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