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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盗窃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王某,男, 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11970********,初中文化,系大连**厂职工,群众,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1月27日被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01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5日被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2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中旬某日夜晚,被告人王某携带老虎钳、螺丝刀等工具,其来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得胜街道新胜园小区楼内,盗窃了约127米电缆。后王某通过变卖盗窃所得电缆获利了人民币2000余元(下文货币种类均为人民币元)。

2.同年12月下旬某日夜晚,王某以同样方式在新胜园小区楼内再次盗窃了约90米电缆。后王某通过变卖盗窃所得电缆获利了1300余元。

3.2020年1月24日22时许,王某再次以同样方式在新胜园小区楼内盗窃了约349米电缆。后王某在搬运电缆途中被民警抓获。经搜查,民警从王某处起获了涉案被盗电缆以及老虎钳、螺丝刀等工具(涉案失窃物及作案工具均由公安机关扣押在案)。

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缆线的价格合计154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前科查询记录、刑事裁定书、户籍资料;

2.​ 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大连金普新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大金价认刑【2020】56号关于电缆线价格的认定结论书;

5.​ 搜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侦查实验。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海

(院印)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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