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职检刑诉〔2019〕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滕州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5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同张某某(已判刑)至滕州市龙泉路安康花园**期小区内,以试拉未上锁汽车车门方式,进入他人车内盗窃财物,盗窃鲁******别克凯越轿车内的人民币8000元。
2、2018年8月一天夜里,被告人王某某同张某某(已判刑)至滕州市前进花园小区内,以试拉未上锁汽车车门方式,进入他人车内盗窃财物,盗窃鲁******白色现代轿车内的人民币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害人陈某某、马某某陈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武一芳
高浩洋
2019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一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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