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某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41966********,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大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街道**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份证号码21028119970224171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大连市金州区**园**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乡**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121992********,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街**巷**号**(户籍所在地:大连旅顺口区**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30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甲、王某甲、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20年1月27日,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19日,本院重新收案;2020年3月19日,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8日,本院重新收案;2020年5月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某某甲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西路106号注册成立了大连神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任法定代表人。2018年2月,**公司开始代理多款仙侠类网络游戏,并雇佣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甲等多名**做游戏推广。游戏推广员假扮女性身份,在其他网络游戏中以“处对象”等名义诱骗其他玩家使用**公司代理的游戏,并以在游戏中“赠送礼物”、“结婚、生子”等名义诱骗玩家在游戏中充值。充值款由后台公司按照玩家充值款的一定比例返还至**公司某某甲的某某乙账户。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诱骗被害人黄某某充值人民币约3万元,刘某某获利人民币约7000元。被告人王某甲负责联系后台公司免费为**推广游戏充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户籍信息、**公司查询信息、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害人黄某某提供的微信截图、某某乙转账记录、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返还清单等;
2.证人周某某、任某某、某某丙、霍某某、杨某某、某某丁、张某某、王某乙、李某某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4.被告人某某甲、刘某某、王某甲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甲、王某甲、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王某甲、刘某某系共同犯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迪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3.侦查卷宗二册、光盘十五张等材料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