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微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88********,汉族,小学肄业,微山县**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河北省邯郸市人,住邯郸市**乡**屯庄**村**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微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9月14日,王某某在微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代办购买微山县**商贸有限公司,其本人任法人代表,微山县**商贸有限公司在与河南省洛阳市洛阳增亿商贸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洛阳增亿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99751.05元,税款33957.68元;向天津友信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价税合计299492.31元,税款50913.69元。微山县**商贸有限公司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499243.36元,抵扣税款84871.37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微山县公安局认定王某某涉嫌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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