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王某赌博案,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3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拜泉县**村)。因涉嫌赌博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赌博案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王某赌博案于本区**室租住。自8月下旬,王某赌博案在尚未取得棋牌室营业资质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在其租住处内以打“大连穷胡”麻将之方式聚众赌博,每一场赌局王某赌博案都可从每一名打麻将参赌人员处收取人民币20元(下文货币种类均为人民币元)。
2020年5月19日,王某赌博案在其租住处聚众赌博时被民警当场查获,被用作赌资的2000元和麻将赌具与筹码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同年5月28日,王某赌博案经电话传唤到案。
经侦查机关核实,王某赌博案从下列参赌人员处收取钱款之数额如下:自徐某某处约1 500元,刘某某处约240元,王某1处约60元,郑某某处约800元,赵某某处约600元,杜某某处约2 000元,王某2处约240元桌费,王某3处约600元桌费,王某4处约800元,王某赌博案从上述参赌人员中获利金额合计6 8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案件来源与归案经过、户籍信息、(户籍辖区内)无违法犯罪证明、物证照片、证据保全清单与与罚没款收据、转账交易记录;
3.证人苗某某、王某1、郑某某、王某2、赵某某、杜某某、王某3、徐某某、刘某某、王某3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赌博案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现场笔录、调取证据清单与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网安大队出具的大公(开)网安检查【2020】第66号电子数据检查笔录与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
6.电子数据:王某赌博案手机内的微信、短信息及通话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赌博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赌博案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从中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海
(院印)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已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与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