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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方某1与方某2、方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某1,女,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方某1,男,197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磊,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力。
  被告:方某2,女,汉族,1947年8月25日出生。
  被告:方某3,女,194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方某4,女,195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方某5,女,195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列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渊民,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6,男,195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方某7,男,194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某6,男,195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王某1、方某1与被告方某2、方某3、方某4、方某5、方某6、方某7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方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力、被告方某6亦即被告方某7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某2、方某3、方某4、方某5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1、方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根据被继承人方乐平所立的遗嘱由两原告继承上海市杨浦区水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为系争房屋),房屋产权归两原告各半所有。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方乐平与盛惠庭系夫妻关系,未生育子女。盛惠庭于2008年5月29日死亡。方乐平的父母方善忠、施仁美共生育方某7、方某3、方某2、方某6、方某4、方乐平、方某57个子女。方善忠于1997年12月11日报死亡,施仁美于2003年3月25日报死亡。系争房屋产权于2009年8月31日登记于方乐平名下。2017年12月29日,方乐平自书遗嘱一份,表示其所有财产均由两原告各半继承。方乐平于2018年1月26日报死亡。认可方乐平确实患有XXX疾病,但其病情不严重,不影响其智力水平和书写能力。
  被告方某2、方某3、方某4、方某5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请。由于方乐平于2016年就被确诊患有XXX疾病,其书写能力存疑,申请对方乐平遗嘱的笔迹进行鉴定。同时,被告从未听说方乐平立有遗嘱,故不认可该遗嘱的真实性。
  被告方某6、方某7辩称:认可遗嘱的真实性,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方乐平与盛惠庭系夫妻关系,未生育子女。盛惠庭于2008年5月29日死亡。方乐平的父母方善忠、施仁美共生育方某7、方某3、方某2、方某6、方某4、方乐平、方某57个子女。方善忠于1997年12月11日报死亡,施仁美于2003年3月25日报死亡。系争房屋产权于2009年8月31日登记于方乐平名下。方乐平于2018年1月26日报死亡。现原告持方乐平的遗嘱具状来院,提出如上诉请。
  另查,(一)原告提供落款日期为2017年12月29日、立遗嘱人为方乐平的自书遗嘱一份,内容为:“我身前一切事务由王某1、方某1两人共同商量处理。我身后所有财产有王某1、方某1两人各继承百分之五十。我立此遗嘱时思路清晰,所有内容是我真实意愿且是我亲笔书写。见证人:解某某、赵建芹”。
  (二)被继承人方乐平经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确诊患有XXX疾病。2017年3月22日,方乐平出院记录载明患者双下肢乏力好转,右手精细活动稍欠佳,胃纳可,夜寐安,二便调,神志清楚,言语清晰等内容。
  (三)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与见证人赵建芹制作谈话笔录,赵建芹表示当时方乐平住在红日养老院,赵建芹系楼组长。方乐平于2017年12月29日提出书写遗嘱,当时方乐平虽肌无力,但思路清楚,可以写字,也可以用手机打字。赵建芹和另外一位见证人解某某看到方乐平亲笔书写了遗嘱并签名按手印,随后由解某某和赵建芹分别在遗嘱下方签名。遗嘱的内容为方乐平生前由她嫂子和侄子照顾,生后财产由她嫂子和侄子平分。
  (四)原告提供证人解某某到庭作证,解某某表示当时方乐平住在红日养老院,由解某某进行照顾。方乐平虽然肌肉萎缩、不能讲话,但头脑聪明。2017年1月29日,方乐平表示要写遗嘱,解某某就给方乐平拿了纸和笔,随后解某某与养老院楼组长赵建芹一起看到方乐平亲笔书写了遗嘱。遗嘱的内容为方乐平生前由她嫂子和侄子照顾,生后财产由她嫂子和侄子平分。方乐平写好遗嘱之后,解某某和赵建芹分别在遗嘱下方签名。被告方某2、方某3、方某4、方某5在听取后表示证人证言存在瑕疵,并要求赵建芹同时到庭作证。被告方某6、方某7在听取后表示对证人证言真实性予以认可。
  (五)原告提供证人王某2到庭作证,王某2表示其系方乐平同事和退管会联络员。王某2当时去养老院探望方乐平,正好看到方乐平在书写遗嘱,于是王某2拍摄现场照片若干张。被告方某2、方某3、方某4、方某5对证人证言未发表质证意见,被告方某6、方某7在听取后表示对证人证言真实性予以认可。
  (六)原告提供证人丁某某到庭作证,丁某某系方乐平同事,其表示当时与王某2一同至养老院探望方乐平,正好看到方乐平在书写遗嘱,于是王某2拍摄现场照片若干张。方乐平当时神智清楚,其遗嘱的内容大致为将财产留给其嫂子和侄子。被告方某2、方某3、方某4、方某5对证人证言未发表质证意见,被告方某6、方某7在听取后表示对证人证言真实性予以认可。
  (七)原告提供证人王某2拍摄的照片三张,证明方乐平亲笔书写遗嘱并按手印以及见证人赵建芹签名的情况。被告方某6、方某7表示对照片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被告方某2、方某3、方某4、方某5发表书面质证意见,表示对照片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八)被告方某2、方某3、方某4、方某5提供证人盛某某到庭作证,盛某某表示其系方乐平丈夫盛惠庭的姐姐。2017年8、9月方乐平通过微信告诉盛某某,自己被确诊为XXX疾病。之后,盛某某去养老院探望方乐平,发现她不会说话也不会吃饭,双手僵硬,故方乐平不具备书写能力。方乐平也从未与盛某某提起订立遗嘱一事。原告与被告方某6、方某7在听取后均表示对证人证言真实性不予认可,证人对方乐平的整体情况不了解,证人并未亲眼看到方乐平不能写字。
  (九)被告方某2、方某3、方某4、方某5提供拍摄方乐平生活情形的视频光盘一份,证明方乐平患有XXX疾病的状态。原告与被告方某6、方某7对该视频真实性均予以认可,认为该视频反映了方乐平智力水平正常,可以正常刷牙洗脸。
  本院认为,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方乐平生前自书遗嘱一份,表示其财产由两原告各半继承。两位见证人解某某、赵建芹均证实该遗嘱系方乐平亲笔所写,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另有两位证人王某2、丁某某也到庭作证,证实遗嘱系方乐平真实意思表示,且被告均表示对证人王某2所拍摄的方乐平书写遗嘱时照片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本院依法确认该遗嘱真实有效。至于被告方某2、方某3、方某4、方某5表示方乐平患有XXX疾病,要求对方乐平遗嘱的笔迹进行鉴定,由于方乐平的病情势必导致其书写状况较之前会产生一定的变化以及结合本案的具体实际情况,本院不予进行笔迹鉴定。虽然被告方某2、方某3、方某4、方某5对该遗嘱的真实性持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依法确认该遗嘱真实有效。系争房屋产权系被继承人方乐平一人所有,根据遗嘱内容,本院确定系争房屋产权应由两原告各半继承。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市杨浦区水丰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王某1、方某1所有,每人各占二分之一产权份额。
  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原告王某1、方某1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崔凤岭

书记员:刘月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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