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1、王某2等与王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
原告:王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垒,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燕,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1、王某2与被告王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6日、10月13日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王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垒,被告王某3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1、王某2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原告与被告平均分割王某4遗留的住房一套;2.由二原告平均分割王某4去世后的丧葬费、抚恤金。事实和理由:王王某4、李某系夫妻,生育原告王某1、王某2、被告王某3三个子女。王某4于2016年2月1日过世,其妻李某于2007年4月30日过世,遗留住房一套,享有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等共计279043.30元。王某4系退伍老革命,某公司的离休老干部,退休工资每月8877.50元,一直由被告王某3掌管使用。原告王某1、王某2对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与被告王某3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故诉至法院,要求对上述财产进行分割。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被继承人王某4对本院依法确认的遗产未留有遗嘱,上述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分配。继承法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根据查明事实,王某4的赡养情况主要为王某3照顾较多,王某2、王某1主要为关心探望。结合原、被告各自的工作、生活情况,王某4在最后生病住院期间二原告也进行照顾且负责丧葬事宜,故被告主张二原告未履行赡养义务的主张,应当不分的理由并不成立;但考虑现实情况是被告王某3夫妇对王某4老人的照顾较多,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其行为不能完全用市场金钱去衡量,在分割时予以适当考虑多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王某4死亡当月养老金5420元由被告王某3继承,被告王某3垫付的遗留房屋的2016年3月至2017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984.12元由被告王某3负担。王某4遗留的住房由原告王某1、王某2、被告王某3分别继承30%、30%、40%的份额。丧葬费、抚恤金因不属于遗产,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分割,可另案主张。纪念章作为父亲的纪念物品,应由兄妹三人共同妥善保管,不作为遗产分割。照顾老人生病住院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被告王某3要求二原告支付被告照顾老人支出的住宿费、伙食费1122.01元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王某4的养老金5420元,由被告王某3继承;
二、被继承人王某4死亡后遗留的宿舍房屋(不动产权证号A06945,面积102.37平方米)由原告王某1、王某2、被告王某3各继承30%、30%、40%的份额;
三、驳回原告王某1、王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54元,由由原告王某1负担2270元,被告王某2负担2270元,被告王某3负担31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春燕 审 判 员  熊 丽 人民陪审员  曾 进

书记员:傅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