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1,男,194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王某2,女,194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
原告:王某3,女,1949年5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举,上海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4,男,195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王某5,男,1954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王秀桃(WONG,SauTao),女,1956年3月24日出生,香港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塘嘉乐街XXX号怡昌大楼1-FB室。
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与被告王某4、王某5、王秀桃(WONG,SauTao)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 敏
书记员:何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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