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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王某2等与王某4遗嘱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某1,男,1949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王某2,女,195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上海市。
  原告:王某3,女,1955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盈盈。
  原告:胡某某,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3,即本案原告之一。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南,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军,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4,男,195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荣磊,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胡某某诉被告王某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月英

书记员:秦玉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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