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1,男,1949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王某2,女,195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上海市。
原告:王某3,女,1955年6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盈盈。
原告:胡某某,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3,即本案原告之一。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南,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亚军,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4,男,195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荣磊,上海市国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胡某某诉被告王某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月英
书记员:秦玉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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