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
原告:王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王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王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国策,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5,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王某1等诉被告王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上海市杨浦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人民调解员调解,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张 平
书记员:沈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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