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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王2与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1,男,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王2,女,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张文禄。
  原告王某1、王2与被告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王某1、王2以与被告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王某1、王2因与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1、王2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王莉莎

书记员:邝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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