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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金某1与王某2、戴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某1,男,196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金某1,女,1968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花,上海敬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2,男,1962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群辉,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某某,女,1962年3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王某3,男,1985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金某2,女,193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明(系金某2女儿),住同被告金某2。
  第三人:强金香,女,1952年8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碟园路魁楼二村X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芳(系强金香继妹),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王某1、金某1与被告王某2、戴某某、王某3、金某2及第三人强金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倪梅英

书记员:唐军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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