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1,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润友,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某,女,1936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张某1,男,195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张某2,女,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王某2,男,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王某1与被告朱某某、张某1、张某2、王某2间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玉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由原告王某1继承。事实与理由:被告朱某某与被继承人张志明(于2015年9月14日死亡)系夫妻关系,生育一子二某,即被告张某1、张某2、张培珍。原告王某1与被继承人张培珍于1990年11月9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子即被告王某2。原告王某1与张培珍于2013年共同购买位于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玉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系争房屋登记于王某1与张培珍名下。被继承人张培珍于2014年8月30日死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系争房屋。
被告朱某某、张某1、张某2、王某2共同辩称,对原告方所述有关原、被告以及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在世情况无异议。本人作为被继承人张志明、张培珍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声明放弃对被继承人上述遗产的继承权。以上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
本案经诉前调解,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要求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确认如下:
一、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黄渡镇玉麦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王某1所有;
二、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本案为诉前调解案件,按照法律规定,本案诉讼费5,800元,决定收取1,450元,由原告王某1自愿负担(原告负担之款应于2019年1月15日前缴付本院)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9年1月8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晓霞
书记员:陈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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