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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与王某2、王某3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某1,女,195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代理人王寅翼,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2,女,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王某3,男,195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被告王某4,女,195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女,196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虹古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告王某5,女,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王某6,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案由:遗嘱继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登记在被继承人黄琴花名下的位于本市长宁区虹古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由原告王某1按遗嘱继承所有,原告王某1于2019年4月15日之前分别支付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房屋折价款各500,000元,原告王某1于2019年4月15日之前支付被告王某6经济补偿款50,000元,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应于2019年4月15日前配合原告王某1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600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800元,由原告王某1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9年3月18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敏蕾

书记员:邵  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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