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劼晟,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王某3,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王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王某5,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第三人:张笑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控江三村XXX号XXX室。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王某3、王某4、王某5,第三人张笑凤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明确不预缴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1撤诉处理。
审判员:钱 娟
书记员:施韫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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