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1,女,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桂生,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2,男,193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蒋某某,女,194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3(系被告王某2、蒋某某儿子)。
被告:王某3,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王某4,女,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盛某某,女,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王某5,女,198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李某某,女,201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5(系被告李某某母亲),暨本案被告、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蒋某某、王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追加王某4为本案被告。后本院依职权追加盛某某、王某5、李某某为本案被告。原告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已付)。
审判员:刘 菲
书记员:薄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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