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王某1与王某2其他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某1,女,195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奎,男。
  被告:王某2,男,1964年5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上海沪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3,男,198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梓潼村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第三人王某3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31元,减半收取计4,365.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凌  琳

书记员:苏春晓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