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1,女,1959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金奎,男。
被告:王某2,男,1964年5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上海沪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3,男,198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梓潼村XX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第三人王某3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31元,减半收取计4,365.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凌 琳
书记员:苏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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