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1,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平,上海顾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2,男,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交费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某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 菲
书记员:薄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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