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连新,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峰,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王某2,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峰、被告王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某2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王某2的母亲。被告王某2不关心原告,对原告不闻不问,不赡养原告。原告现已高龄,身体越来越不好,有各种疾病,居无定处甚感飘零,生活陷入困境,原告需要被告支付赡养费以维持生存。望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以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被告王某2辩称,被告说我对她不关心、不闻不问、不赡养、有病不管,不属实。我母亲退休后所有的事情都是我办理,其他人都没有管理过,有一次母亲得病也都是我照顾的,每天都是我打车接送她去医院。母亲去妹夫家后得过一次很严重的病,可能传染,我就让家人都走了,由我一个人照顾。母亲回沧州后,我儿子毕业后,有机会我就让我儿子去看母亲,我没有对母亲不闻不问。母亲每次有病我都及时赶到,并要求让母亲回我家由我来照顾,但是母亲不回来。去年母亲在我家住了两次,打了两次架,第一次是因为房子,当时是军产改革买的,母亲说过这个房子就给我。后来大家商量母亲养老的问题,我说过母亲愿意去哪就去哪,不愿意动就所有的事情由我来管,母亲在我家居住期间母亲对我们很满意。第二次打架是因为妹妹到我们家来对我们的态度不好,我打了她,母亲生气了,我们就很少说话。后来母亲去妹妹家住,跟我每月要200元钱,我给过一次,母亲又要分房子,后来我就没有给过了。我不同意每月给付1000元赡养费。我母亲有工资,有医保,母亲已经把我的房子要走了,我没有地方居住。母亲的生活水平比我还高,我还有孩子,我花钱买的房子还没有了,赡养费我支付不起,但是我可以赡养她。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原告王某1有两女一子,一子即本案被告王某2。原告近年因身体原因,患有各种疾病,其每月医药费需八、九百元。原告王某1是山海关化纤总厂退休职工,其养老金为每月2003.29元,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每月向原告发放遗属生活补助732元,其支出主要用于基本生活费和医药费。被告王某2在铁路工作,月收入4300元左右。
原告提交了检查报告单、住院病案首页、诊断证明书、秦皇岛市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居住及工作审批表,被告无异议;被告提交了证明两份,原告没有异议,以上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被告王某2作为原告王某1之子,依法负有对原告的赡养义务。原告已年满76周岁,身体多病,无劳动能力,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结合原告的身体状况和收入来源、被告的收入情况及赡养义务人人数,参照2016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水平,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的数额由本院酌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2自2018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王某1赡养费200元,于每月5日前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王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玮
书记员: 朱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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