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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与王2、蔡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某1,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坚,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丽,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王2,女,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蔡某某,女,195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述两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肖铭,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2、蔡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被告王2、蔡某某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曹家村XXX号房屋已经于2014年被依法征收,两名被告自2015年起即居住于上海市闵行区银林路XXX弄XXX号XXX室至今,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王2、蔡某某现经常居住地为上海市闵行区银林路XXX弄XXX号XXX室,本案应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王2、蔡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旭卫

书记员:韦颖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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