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1,男,汉族,住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某某,女,汉族,住本市。
原告王某1与被告褚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志,被告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对王某2享有探望权;具体方式上:每两周探望一次,周六上午8时30分由原告至被告处接王某2,次日晚上19时送回被告处。寒暑假原、被告轮流带。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王某2系双方之子。双方于2018年7月25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王某2随被告共同生活,没有约定探望问题。之后被告不配合原告探望王某2。
被告褚某某辩称,原告所述身份关系无异议。原告来探望儿子,被告都是配合的。现同意原告行使探望权,但方式上要求每月可探望两次,不过夜,也不分寒暑假。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某1与被告褚某某原系夫妻,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育一子王某2。双方于2018年7月25日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约定王某2随被告共同生活。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8)沪0107民初17718号民事调解书及双方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原、被告的庭审意见及王某2的生活现状,原告请求的探望的频率及方式并无不妥,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寒暑假探望的安排包含于上述探望方式之中,无特殊情况,本案中不再单独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王某1自2019年2月起每两周可探望王某2一次,时间为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周六上午8时半,由原告王某1至被告褚某某处接走王某2,并于次日晚19时将王某2送回被告褚某某处;被告褚某某应履行协助义务。
案件受理费,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王某1,被告褚某某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弢
书记员:张光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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