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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1与郝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王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东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秋,河北腾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东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建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东光县人,系被告之父,现住东光县。

原告王某1与被告郝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被告郝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按月支付原告抚养费500元并配合原告办理非婚生子王某2户籍事宜。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年××月××日原被告举办婚礼但未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下儿子王某2,被告一直拒绝为孩子办理户籍事宜并拒绝支付抚养费,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贵院查清事实,判如所请。
郝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辩称,同意给抚养费,但是我的家庭状况没有这个能力,我孩子没有工作,媳妇有病,每个月都得吃药,我还得每个月还房贷,抚养费我希望能用彩礼顶一下,缓解一下我的家庭的经济情况,定金彩礼三金一共80000多点。她所说的500元的抚养费我觉得多。对孩子上户口,同意配合给孩子上户口。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月××日原、被告举办婚礼开始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下儿子王某2。现双方均认可已解除同居关系。
以上事实由双方陈述一致,原告提交了东光县东光镇王八里村村委会证明一份、东光县灯明寺镇李杆村村委会证明一份、东光县中医院诊断证明一份、生育证明一份,出生医学证明一份及住院病历一份,被告无异议,本院对以上证据及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孩子王某2的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此被告应履行抚养义务。但因该抚养关系系王某2与郝某之间的关系,应以王某2的名义主张权利,原告起诉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支持,王某2可另行起诉。
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王某2户籍,被告同意配合办理,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王某1要求被告郝某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郝某配合原告王某1办理非婚生子王某2的户籍事宜。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被告均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东辉

书记员: 郭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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