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1,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连喜,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健,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女,195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王某2,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原告王某1与被告黄某某、王某2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案情,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周达云
书记员:王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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