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3,男,1952年5月20日出生于新泰市,汉族,农民,住新泰市。系被害人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某,女,1956年1月29日出生于新泰市,汉族,农民,住新泰市。系被害人之母。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女,1980年9月13日出生于新泰市,汉族,农民,住新泰市。系被害人之妻。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男,2005年5月16日出生于新泰市,汉族,学生,住新泰市。系被害人之子。
法定代理人魏某,女,1980年9月13日出生于新泰市,汉族,农民,住新泰市。系王某1之母。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女,2013年12月27日出生于新泰市,汉族,学生,住新泰市。系被害人之女。
法定代理人魏某,女,1980年9月13日出生于新泰市,汉族,农民,住新泰市。系王某2之母。
诉讼代理人高丙芳、张丽,山东舒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灿法,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于新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泰市。因盗窃,2016年1月22日被沂源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一日,罚款一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7年7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0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泰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青霞,山东昌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灿法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3、田某、魏某、王某1、王某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作出(2018)鲁0982刑初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人张灿法不服,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3、田某、魏某、王某1、王某2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文涛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灿法及其辩护人王青霞、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3、田某、魏某及其诉讼代理人高丙芳、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7月27日14时许,在新泰市刘杜镇下盐村王某5家中及家门外,因债务纠纷,被告人张灿法与被害人王某4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打,张灿法用拳头打王某4的头部、身体等部位致王某4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4符合在具有脑血管畸形的病理基础上,因情绪激动、饮酒、头部外力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导致脑血管破裂、脑出血死亡。张灿法在案发后报警,民警出警后同意张灿法先去治疗,后张灿法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由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110接警单,证实2017年7月27日15时20分,魏某报警称有人打架;15时24分,张灿法报案称有人打架;2017年7月27日,新泰市公安局对张灿法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灿法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王某4的身份信息。
3、发破案经过,证实2017年7月27日,张灿法与王某4打架后,刘杜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张灿法在现场要求治疗脚伤,并说治疗后回派出所,后接到王某4死亡的消息,立即联系刑警队通知张灿法到派出所,张灿法接到电话通知后与其妻子一起驾车往刘杜派出所赶,该所民警张经国在路上遇见张灿法后将其带到派出所。
4、病理解剖报告单,证实2017年8月7日,解放军八十八医院出具病理解剖报告称王某4脑血管畸形并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病血肿形成;肺出血并细支气管内异物(食物残渣)等。
5、照片,证实王某4手机内魏某拍摄的照片情况,该照片显示一男子跪伏在地。
6、重新鉴定申请书,证实2017年8月14日,被害人王某4之妻魏某要求对新泰市公安局作出的尸体检验报告重新鉴定。
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6年1月22日,张灿法因盗窃被沂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罚款一千元。
8、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证实2017年7月27日,王某4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
9、张灿法伤情照片,证实张灿法肩膀、颈部、脚踝等部位均存有抓痕;该证据可以证实张灿法与被害人相互厮打导致的伤情情况。
10、重新鉴定申请书等,证实2017年10月8日,被害人近亲属魏某等申请对王某4的死因重新鉴定,10月23日,要求逮捕张灿法,暂缓申请重新鉴定,并要求公安机关等妥善保存器官及尸首。2017年9月27日,张灿法要求对王某4的死因进行重新鉴定。
11、手机通话清单,证实2017年7月21日至28日,张灿法的手机通话记录情况;2017年7月27日15时24分28秒及26分20秒拨打110报警。
12、机动车驾驶证、入伍某等,证实王某4取得A2驾驶证,1997年12月到武警四川乐山支队服役,2001年1月退役。
(二)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2017年7月27日18时15分至20时05分,新泰市公安局民警对刘杜镇下盐村案发现场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在大门南侧350厘米,距菜园东墙60厘米处地面有一马扎;在马扎南侧180厘米,距菜园东墙30厘米处水泥路面有红色斑迹。
(三)鉴定意见
1、物证检验鉴定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物证检验,送检的“王某5家大门南侧地面红斑一份”检材中未检出人血;过后侦查人员将该鉴定意见向张灿法、魏某进行了告知。
2、尸体检验鉴定书(附照片)、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证、鉴定意见告知书等,证实经新泰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4符合在具有脑血管畸形的病理基础上因情绪激动、饮酒等因素导致脑血管破裂、脑出血,并发呕吐致胃内容物误吸入呼吸道死亡。因家属要求重新尸检,经泰安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4右口角外侧有表皮损伤,左前臂下端桡侧有表皮损伤,其体表损伤轻微;符合在具有脑血管畸形的病理基础上,因情绪激动、饮酒、头部外力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导致脑血管破裂、脑出血死亡。侦查人员将以上鉴定意见均向被告人张灿法、被害人家属进行了告知。
3、检验报告、鉴定资质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送检的王某4心血中未检出毒鼠强成分,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55.7mg/100ml;从死者肝脏及胃内容物中均未检出毒鼠强成分;过后侦查人员将该鉴定意见向张灿法、魏某进行了告知。
(四)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27日下午3点左右,张灿法骑着摩托车到其家玩,两人在堂屋聊了不到十分钟,王某4进了其家堂屋,其看见王某4的眼睛发红,王某4说喝酒了,王某4说找张灿法找不到,张灿法欠王某4钱,王某4和张灿法吵吵起来,然后都站起来抓住对方撕衣服,其生气用手将他两人分开,然后王某4让张灿法出去,其也跟着出去了,出门后他俩一边走一边骂,到大门外面后他俩又抓住对方的衣服用拳头换着朝对方身上打,撑架子相互换着打,拳打脚踢的,够把着用拳头往上打,打哪里没注意,其过去拉,拉没拉开记不清了,因为其有肺气肿喘不上气,感觉眼前有点发黑就闭上眼睛低头休息,过了三四分钟等其睁开眼,其看见王某4在离其五米远的水泥路上斜趴着,王某4脸朝下、背朝上,头朝东南,脚朝西北,腿在身子底下,张灿法在其家大门口一米远的地方,其对象“王某14”从家里出来到王某4跟前叫他,其让“王某14”把王某4的媳妇叫来,“王某14”就叫了一个叫“帅某”的小伙子去叫王某4的媳妇了,等了一会,其看着王某4的媳妇和母亲都过来了,之后开始打电话找车,其村里一个叫“文强”的开着王某4的轿车把王某4送到了医院,抢救后医生说王某4已经不行了。到医院后其没看见王某4脸上或身上有流血的地方,也没有淤青。其看见张灿法脚踝破了有血。
2、证人王某6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27日下午3点左右,其和徐某在下盐店村徐某家屋后坐着玩,王某4从他家穿着拖鞋出来向东岭方向走了,过来大约六、七分钟,其听见王某4和张灿法吵吵起来,接着看见王某4和张灿法相互撕把用拳捅对方,打的什么地方没看清,王某5在中间劝架,其和徐某往东跑想过去拉仗,跑了十几步,看见王某4和张灿法相互撕把时王某4突然倒在地上,过了大约30来秒,王某4慢慢坐在了地上但没站起来,王某4拿出电话拨电话没打出去,王某4想起来用双手撑了撑但没撑起来,王某4的鼻子淌血,脸上发黄,其觉得王某4不行了,一会王某4的媳妇来打了120。其没看见王某4的身上有伤,张灿法的胸膛被挖了好几个血道,背心被撕烂了。
3、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27日下午3点左右,其和王某6在其家屋后坐着玩,“海某”(王某4)从他家穿拖鞋出来往东走了,过了大约五分钟,其听见东边有吵吵声,接着看见“海某”和张灿法打了起来,用拳捅对方,撕把对方,相互用手换着打,拳头还是巴掌没注意,打的什么部位没看清,王某5在中间拉仗,其和王某6看见就往东跑想过去拉仗,当跑到离王某5家五十米左右时,看见“海某”和张灿法相互撕把的时候“海某”突然倒在地上,“海某”想起来但光把身子撑了起来,头一直朝地耷拉着,鼻子孔挂着血,两个耳朵都发紫了,其摸了摸“海某”的胸膛,还有心跳但跳的很慢,“海某”掏出手机想打电话但没拨出去,“海某”一直没说话,其觉得“海某”不行了,一会“海某”的媳妇来了,其不知道谁打的120。“海某”身体很好,没听说有什么病。
4、证人王某7的证言,证实2017年7月27日15时许,其正在东屋睡觉听见有吵吵声,听见“海某”(王某4)说要揍死张灿法,其出来看见“海某”趴着正在按手机,后来就趴下了,“海某”满身是汗,背上流了很多汗,张灿法坐在地上,后来把“海某”抬到车上拉走去了医院,然后110警察来了。其没看见家门口有石头。
5、证人魏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王某4的妻子;王某4身体平时没有异常,案发当天王某4和其村的王某10、王某11在其家里一起喝了一斤白酒,然后王某4就自己出去了,不知道几点其村里有个叫“帅帅”的小孩说王某4跟别人打仗,其和婆婆到了王某5家门口看见王某4跪趴在地上,然后其用手机拍的照片,其兄弟文强开车拉着王某4去的医院,当时把王某4抬到车上去的,没有抢救过来。当时其看到王某4鼻子里有流出来的像沫沫一样的东西,带着血丝,滴到地上像大拇指大小的一滴子,其对王某4的死亡原因、病理鉴定有异议。王某4平时没有异常表现,没有重大疾病。其看了当时的通话记录,其在大约3时18分先用其婆婆的手机打120,但等不及了就用自己的车拉着王某4去的医院,其暂时不申请重新鉴定,先要求逮捕张灿法,但是保留申请第三次重新鉴定的权利。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上半年,王某4曾经跟着张灿法到海南打工干了个工程,大约有1万多元的工钱没给,其和王某4曾多次找张灿法要欠的工钱,但张灿法一直没给。王某4隔两三天出发回家就喝点白酒,平时一个人在家喝一茶碗,喝完酒就帮忙下地干活,最多能喝一斤多白酒。鉴定是张灿法提出来的,费用由张灿法方出,张灿法想尸检其这方不同意,张灿法方必须先将停尸费用和拖欠的大约1.3万元工资结清,否则不同意解剖检验尸体。
6、证人王某8的证言,证实王某4小名“海某”,其和王某4是一个村里的;2017年7月27日下午3点39分,王某13的妻子给其打电话说“海某”跟别人打仗了,让其开车把人送到医院,其开车到了王某13家屋后的公路上,走到王某5家大门口时现场围了很多人,王某4已经被送到医院了,其开车把王某4的母亲、二叔送到了医院。
7、证人王某9的证言,证实其是新泰市第二人民医院大夫;2017年7月27日其在二院急诊室上班,下午其在病房看病号,这时护士到病房说新来一个急诊病号让过去看一下,其到急诊室看见王某4在抢救室病床躺着,其问怎么回事,患者家属光说是生了个气,其看到患者面色发灰,没有明显呼吸,瞳孔散大,已经是脑死亡,医务人员抢救半个小时候无效,患者最终死亡。王某4的死亡特征符合医学上猝死,通过家人描述,患者应该在到医院前就已经死亡。其印象里王某4没有明显外伤。
8、证人王某10的证言,证实2017年的一天,王某4给其打电话说干活回来了让其到他家吃饭,中午12点多钟其到了王某4家,其和王某4两口子、王某11一起在王某4家吃的饭,其和王某1王某4喝了大约1斤38度左右的白酒,其和王某4每人喝了一茶碗半,王某11喝了一茶碗,吃完饭大约1点40分,王某4说下午他还干活,然后其和王某11就都走了,其到地里干完活回家就听说王某4出事了。王某4喝完酒后精神状态很正常,王某4平时开大车,身体状况很好,没发现什么异常。
9、证人王某11的证言,证实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中午十一点来钟,王某4说他干活回来了让其到他家里吃饭,他下午还得出车走,大约12点左右,其和王某4、王某10、王某4的妻子、母亲一块在王某4家吃的饭,其和王某4、王某10每人喝了一茶碗白酒,大约2两,然后其就走了,王某4和王某10又喝了多少其不知道。其走时王某4身体状态挺好,没什么异常,没听说王某4有什么疾病。王某4喝酒后没有出现过跟别人吵架的情况。
10、证人王某12的证言,证实2015年10月,王某4开始给其开大车拉钢材,王某4开车很正常一般不请假,其和王某4经常在一起吃饭,也喝酒,一般喝一两茶碗白酒,大约三四两,喝完后也很正常,没什么异常,最多的一次能喝四茶碗白酒,喝完后也很正常,最后一次喝酒是王某4出事前不长时间,喝了大约三茶碗白酒,喝完后状态也很好。王某4天天上班,身体状况很好,他当过兵,常说两三个人打仗也打不过他。
11、证人邱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下半年到2014年上半年,其和王某4曾经跟着张灿法在海南省广东省打钻机,在一起务工时,王某4身体素质很好,没发现有任何疾病,没有出现过异常,当时打钻机时,一般都喝当地的米酒,度数不高,一般王某4喝两塑料杯大约3、4两。打钻机的工钱还没结清,但是人家把工程款给张灿法了,张灿法自己说工程款让别人借走了一直没还,所以一直拖欠其和王某4的工钱,张灿法还欠其15000余元工钱,欠王某4大约13000元,其找张灿法要钱但没要回来。
12、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其和张灿法是一个村的,大约在2017年阴历7月份的一天下午3、4点钟,其快回到家时听到张灿法喊其名字,其下车看见张灿法开着他的雪佛兰轿车拉着他妻子停在路上,张灿法让其上车,张灿法说他打仗了人不行了,他到派出所,让其帮忙把车开回来,然后张灿法开车往刘杜派出所走,刚出村张灿法接了个电话,张灿法在电话里光说行,走到“由家庄子”村北头大约50米,派出所的警车在路边停着,张灿法就上了警车,派出所一个人开着张灿法的车拉着其和张灿法的妻子一块到了刘杜派出所,待了会其就开着张灿法的车拉着张灿法的妻子回家了。
(五)被告人张灿法的供述和辩解
2012年左右,王某4跟其到海南打工,其欠王某45000多元工钱,期间王某4到其家里要过钱,因为其自己的钱没要回来就没给;2017年7月27日下午2点来钟,其到下盐村王某5家找王某5拉家常,过了五分钟左右,王某4到了王某5家,王某5问王某4在哪里喝的酒,王某4说在他自己家里喝的,还说找其没找到,并骂自己,然后走过来掐其脖子,其也掐王某4的脖子,王某5拉仗,王某4拿了个“交叉子”到院子里说他的钱不打算要了,非出这口气,王某5推着王某4往外走,其跟着到了王某5家大门外,王某4把“交叉子”扔过来砸到其右脚脖子上把脚脖子砸破了,王某4不停骂自己,其站起来也骂王某4,其靠上去跟王某4撑架子,王某4打了其脸一拳,其用右手打了王某4脸部一拳,哪边的脸记不清了,然后其和王某4用拳换着打了四、五拳,打在哪里记不清了,王某5将其两人拉开,其在路北站着,王某4在路南站着离其有五六米,王某4往这边走想揍自己,不知道王某4怎么弄的往右侧倒在地上了,接着起来,到路北边半墙上拿石头砸其,其躲开,王某4拿出手机打电话,打了两、三分钟坐到路上,面朝东打电话打了一、两分钟,就看见王某4的头趴到膝盖上了,这时从西边过来一个老头说王某4不是个样,其看见王某4头搭在腿上,其也害怕了就用手机打110报警,王某4家里打120,王某4的家人抬他走时鼻子里有流出来的东西。其不知道王某4有什么疾病。
其记得王某4就倒地一次,当时其被拉开在王某5家大门西侧地上,王某4在大门西边路上,王某4从路北一个半墙上拿拳头大小的石头朝其砸了一下没砸到,石头落在王某5家大门口,王某5对象往南踹了踹,王某4从身上掏了电话打电话,刚开始站着打,后来就蹲下了,前半身在腿上不动了。
起初在屋里时王某4掐其脖子,抓其胸膛,其用手顶住王某4的脖子,到大门外后王某4用交叉子打了其右脚脖子一下打破了,其蹲在地上,王某4说其好赖人并说弄死自己,王某5在中间隔着,王某4打了其耳朵附近两拳将其打懵,其朝王某4脸上打了一拳,然后就撕把在一起相互撑架子,打没打记不清了,然后王某5将其两人拉开,其坐在王某5家门口,王某4从路上的墙上拿了块石头砸了其一下但没砸着,然后王某4拿出手机打电话,后来就坐在路上还是摁手机,再看的时候王某4的头就趴腿上了。
派出所民警到现场问完情况后让其看伤,其回家后给律师打电话说了打仗的过程,律师让其投案自首,其接到派出所电话让在家等着,一会就到其家,其找肖某陪着一起往派出所走,到了光明水库上游的三叉路口,派出所的车在路口等着,其坐派出所的车到了刘杜派出所。
(六)视听资料
视频资料证实,侦查人员对被告人张灿法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情况,经审查未发现办案人员有违法行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灿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灿法在案发后主动报警,民警处警后张灿法要求治疗脚伤并承诺治疗后自行前往派出所,后张灿法接到民警电话通知遂前去派出所,民警在途中遇到张灿法后将其带至派出所,张灿法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相互撕打的犯罪事实,但在庭审中张灿法仅如实供述了打了被害人嘴部一拳,由泰安市公安局尸体检验鉴定书作出“王某4右口角外侧有0.3×0.1cm表皮损伤,左前臂下段桡侧有0.6×0.4cm表皮损伤”的论证相印证,同时王某4在具有脑血管畸形的病理基础上,因情绪激动、饮酒、头部外力作用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导致脑血管破裂、脑出血死亡,张灿法对王某4嘴部一拳系死因中“头部外力作用”,可作为主要犯罪事实,综上,张灿法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张灿法对其犯罪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其自首的认定。被害人王某4在具有脑血管畸形的病理基础上,因情绪激动、饮酒、头部外力作用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导致脑血管破裂、脑出血死亡,系“一果多因”,被告人张灿法的伤害行为仅是诱因之一,按照罪责刑相适宜原则,可对被告人张灿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灿法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3、田某、魏某、王某1、王某2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3、田某、魏某、王某1、王某2请求的死亡赔偿金680,4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2,975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畴,不予支持;请求的丧葬费26,209元、交通费5000元、误工费10,000元,因未提交证据,不予支持;可待实际发生后或提供新证据后另行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灿法有期徒刑十年;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3、田某、魏某、王某1、王某2民事诉讼请求。
宣判后,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属于自首系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张灿法以“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是过失行为;一审法院未认定被害人具有过错不当;一审认定其殴打被害人头部、身体等部位致被害人死亡与事实不符,被害人无外伤,轻微表皮损伤不是致死原因,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与其伤害行为无关;其自首、真诚悔罪,综合以上情节一审法院对其定性错误、量刑过重”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3、田某、魏某、王某1、王某2以“张灿法不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且无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极大,应判处张灿法死刑立即执行;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明显错误,丧葬费无需证据证实,交通费误工费也应酌情支持”为主要理由提出上诉。
二审开庭审理时,原审被告人张灿法承认与被害人厮打,称一审时因情绪激动记忆不清,表示认罪,但认为一审对其量刑过重,愿意对被害人亲属进行民事赔偿。
辩护人当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本案定性错误,两人发生纠纷系被害人酒后挑衅上诉人,先辱骂并动手殴打上诉人,并将上诉人脖子胸部抓伤,将上诉人腿部砸伤,而被害人无任何外伤。事前上诉人没有预料到被害人患病,属于过失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错误;被害人在本案中过错极大,应予认定,对被告人的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应予从轻、减轻;被告人具有多个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一审未予体现,量刑过重;一审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对鉴定人陈某害人的主要死亡原因系自身疾病未予采纳;被告人系自首,一审虽予认定但量刑未予体现;被告人真诚悔罪、具有较好的认罪态度,同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愿意将唯一的住房赔偿给被害人。
出庭检察员发表以下出庭意见:一审判决认定定罪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审被告人张灿法符合自动投案要求,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罪行,在一审法庭审理阶段推翻原有供述、否认具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认识和意志,是对主观要件的翻供,否认实施了殴打被害人身体的行为,并将其与被害人之间的互殴辩解成被害人对其单方面撕打和其本能反应,是对客观要件的翻供,因此其推翻原有供述是对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翻供”,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不应认定为自首。针对张灿法的上诉意见当庭答辩如下:行为人只要对自己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性质有认识,对他人身体健康被损害结果有意志即可认定其具备本罪故意;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被害人对本案结果发生具有重大原因力,被害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如下意见:以第一次和第二次尸检报告为依据认定王某4有自身病理基础不当,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不能确定王某4本身既有疾病,根据证人证言均可以证实张灿法和王某4撕打且当场倒地死亡,王某4的死亡与张灿法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张灿法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民事赔偿应当予以支持。
二审审理查明,原审庭审时原审被告人张灿法辩解称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是在被害人对其殴打的情况下还击打到被害人嘴部一拳。二审审理查明的其他基本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张灿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上诉人张灿法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与其伤害行为无关”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尸体鉴定意见表明,被害人王某4的死亡原因是在具有脑血管畸形的病理基础上,因情绪激动、饮酒、头部外力作用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导致脑血管破裂、脑出血死亡。根据该鉴定意见,张灿法的伤害行为是诱发被害人脑血管破裂、出血而死亡的原因之一,两者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张灿法及其辩护人所提“其不具有伤害故意本案系过失行为”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张灿法与被害人王某4发生言语争执后,相互揪扯、推搡,厮打中击打被害人头面部及身体其他部位,其主观上能够认识到其行为可能会伤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张灿法对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具体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可能尚没有明确的认识,但不影响对其主观犯意的认定。故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张灿法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害人具有过错应对其从轻或减轻量刑”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张灿法欠付被害人王某4工资款并经多次索要未能偿还,被害人案发当天因此与其争执系其先前欠薪行为引起,不能认定被害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关于抗诉机关所提“被告人不构成自首的”抗诉意见,经查,自首应当符合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虽不要求详细、准确交待犯罪过程的全部细节,但应全面、客观的交待主要犯罪事实。本案中,张灿法主动投案,到案后亦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证人证言亦能证实张灿法与王某4相互撕打,张灿法庭审中推翻原有供述,辩称只是在被王某4单方面对其多次殴打的情形下本能还击了一拳打到王某4嘴部,其对当庭辩解推翻原有供述未能做合理解释,亦与查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其一审当庭辩解已经达到了否定案件事实的程度,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一审认定其构成自首不当,抗诉意见成立。
关于上诉人王某3等所提“一审对附带民事部分合理诉求未予支持处理不当”的上诉理由,经查,张灿法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以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请求的交通费5,000元、误工费10,000元,因未提交证据,一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请求的丧葬费26209元于法有据,亦不超出法律规定,一审未予支持不当,依法予以纠正。
原审法院根据张灿法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构成自首、对附带民事部分合理请求未予支持不当,依法予以纠正。鉴于被害人王某4在具有脑血管畸形的病理基础上,因情绪激动、饮酒、头部外力作用等因素综合作用下导致脑血管破裂、脑出血死亡,系“多因一果”,上诉人张灿法的伤害行为仅是诱因之一,原审法院按照罪责刑相适宜原则,对其作出的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案经本院审委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8)鲁0982刑初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即“被告人张灿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撤销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2018)鲁0982刑初1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即“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3、田某、魏某、王某1、王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灿法赔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3、田某、魏某、王某1、王某2丧葬费26209元;
四、驳回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3、田某、魏某、王某1、王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于建平
审判员 王蕾
审判员 刘庆伟
书记员: 杨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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