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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树人、刘彤与吴余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王树人,男,1967年3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刘彤,女,1968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小燕,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文,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吴余唐,男,1958年6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树人、刘彤诉被申请人吴余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余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沿路XXX弄XXX支弄XXX室的房产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吴余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二、查封王树人、刘彤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镇秀沿路XXX弄XXX支弄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童  凌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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