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根义,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峰,上海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上海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茹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朱文波。
原告王根义诉被告上海茹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3日立案。原告王根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根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雪琼
书记员:薛 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