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桂英,女,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冕成,上海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平,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志敏,女,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刘翔,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峰,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和顺公益基金会,住所地上海市金沙江路XXX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峰,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英与被告张志敏、刘翔、第三人上海和顺公益基金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两被告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XXXXXXX元,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信用担保。2018年3月14日,本院依法对被告张志敏名下的银行账户(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曹安路支行、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开户银行为中信银行上海中环支行)进行查封。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原告申请续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被告张志敏名下的银行账户(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开户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曹安路支行、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开户银行为中信银行上海中环支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罗珏卿
书记员:邵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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