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梅,女,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李喆慧,男,199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虹口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静雯,上海市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琛,上海市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凉城路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杨佩剑,行长。
原告王梅、李喆慧与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凉城路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6月3日以仍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梅、李喆慧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梅、李喆慧共同负担。
审判员:张 毅
书记员:周嘉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