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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梅、李喆慧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凉城路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梅,女,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虹口区。
  原告:李喆慧,男,199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虹口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静雯,上海市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琛,上海市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凉城路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杨佩剑,行长。
  原告王梅、李喆慧与被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凉城路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6月3日以仍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梅、李喆慧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梅、李喆慧共同负担。

审判员:张  毅

书记员:周嘉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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