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梅,女,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李喆慧,男,199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静雯,上海市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雪萍,女,1969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飞斐,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裕峰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周家牌路XXX号XXX号楼XXX楼。
法定代表人:李雪萍,总经理。
原告王梅、李喆慧诉被告李雪萍、第三人上海裕峰市政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梅、李喆慧撤诉。
审判员:金革平
书记员:李丹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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