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梅,女,1966年5月27日出生。
原告:李喆慧,男,199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静雯,上海市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琛,上海市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卫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女。
本院受理原告王梅、原告李喆慧与被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两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电话联系,同意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梅、李喆慧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严亚璐
书记员:张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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