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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梦露与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孙元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梦露,女,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时兵,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孙元元。
  被告:孙元元,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原告王梦露与被告上海源涞实业有限公司、孙元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梦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李  理

书记员:徐  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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