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森,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玉淼,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凤,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陶建峰,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王森与被告陶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2018年10月16日、12月18日分别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不妥,可予准许并退还了原告证据原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20元(原告王森已预付),减半收取计17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陈 莉
书记员:冯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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