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正娟,女,1971年3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陈忠平,男,1970年5月1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宇,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青,上海达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国斌,男,1964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顾怀军,男,1973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原告王正娟、陈忠平与被告徐国斌、顾怀军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原告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用并明确要求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正娟、陈忠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胡耀群
书记员:黄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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