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正权,男,195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靖,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菊秀,女,194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纪蔚,女,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纪明诚,男,193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王正权与被告蒋菊秀、纪蔚、纪明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王正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100,000元;2、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及违约金(以2,1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8年10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判令三被告承担律师费113,04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4,000元;4、判令原告对被告蒋菊秀、纪蔚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宝山区怡华苑路XXX弄XXX号XXX室抵押物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户籍地位于本市浦东新区,被告户籍地虽在本市静安区,但该址已动迁满两年。经本院查证,被告实际居住在本市宝山区怡华苑路XXX弄XXX号XXX室,至今已满一年。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朱睢洁
书记员:孙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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