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毅,女,195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刘炜,该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海平,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燕,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芦潮港镇同汇路XXX号综合大楼A区4楼。
法定代表人:陈戌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海平,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燕,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毅因与被申请人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物流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港集团公司)其他劳动争议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终6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毅申请再审称,其与上海外高桥保税港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因上海外高桥保税港务公司未给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导致其不断寻找档案,直至2015年才办理退休,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因上海外高桥保税港务公司注销后的债权债务由第三人上港集团公司承担,且档案存放在上港物流公司处,应由上港物流公司、上港集团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上港物流公司、上港集团公司提交意见称,上港物流公司只是受托保管上海外高桥保税港务公司注销后部分无人认领的档案,与王毅不存在劳动关系。2014年5月,王毅首次到上港物流公司处查找档案,因档案不能交由本人持有,遂要求王毅开具社保中心调取函,后虽未收到调取函,其仍出于负责态度于2015年10月将档案专人派送至沈阳和平区社保中心。王毅诉请无依据,超出法定时效,且又于本案生效后再次起诉与本案诉请相同的赔偿一案,请求驳回王毅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毅在本案中以用人单位未能给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为由,诉请要求上港物流公司补发其2000年7月至2015年10月的退休金及医疗保险金。根据查明的事实,上港物流公司并非王毅的用人单位,而是受托档案保管单位,原审据此对王毅上述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王毅要求上港集团公司也应承担责任,因该主张未在一审诉请中提出,故本案不予处理。综上,王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毅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惠开磊
书记员:杨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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