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代理人钱婷,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瞿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瞿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金劲松
书记员:唐林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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