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毓骏,男,1990年5月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语嫣,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杨璐,女,1986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王毓骏于2019年2月20日向杭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2019年2月28日,杭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杨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周 军
书记员:沈 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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