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水福,男,195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原告:陈桂花,女,195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清,上海市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元琛,上海市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西子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夏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以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旷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水福、陈桂花与被告上海西子联合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因本案处理结果与(2019)沪0112民初4371号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关系,该案件尚未审结,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处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汤晓音
书记员:谢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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