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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与钱伟峰、冯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永,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汞勤,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宁,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钱伟峰,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冯伟军,男,198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与被告钱伟峰、冯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顾月英

书记员:苏吾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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