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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刚与上海辰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王永刚,男,1975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怡忆,上海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辰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玉华。
  原告王永刚诉被告上海辰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琦、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惠琴、彭玉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3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的房屋位于上海市金山区蒙山路XXX弄XXX号XXX室。2019年1月,因长期下雨,原告房屋的西北面外墙严重渗水。2019年1月5日,原告向物业报修后,被告未及时维修,导致家中内墙面多处发霉。原告认为被告对外墙负有维修义务,原告报修后,被告长时间未予修复,故原告房屋内部发霉与外墙渗水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予以赔偿。现双方调解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物业维修资金仅限于公共部位的维修。2019年1月5日,原告向被告报修墙面渗水,被告处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1月19日,被告对外墙进行修复,后检查没有渗水的情况。3月12日,经居委会组织调解,业主委员会向原告明确表示房屋内墙不属于物业维修范围。且原告报修时内墙已有发霉现象,故其内墙发霉系因未及时报修所致,不应由被告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的房屋位于金山区蒙山路XXX弄XXX号XXX室,自2018年1月起一直出租;被告系该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单位。2019年1月5日,原告因租客告知其房屋内墙发霉向被告报修;1月6日,原告将房屋内墙发霉部位进行拍照;1月19日,被告对原告房屋外墙进行维修。2019年3月12日,金山区石化街道紫卫居委会因原告外墙渗水造成房屋内墙发霉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但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基本信息、房地产权证、房屋修理养护任务单、照片、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所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作为原告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对小区共有部分负有维修、养护及管理之责。在共有部分保修期满后,原告所有的房屋外墙渗水,被告负有维修义务,相关费用由物业维修资金支付。现原告房屋外墙渗水,向被告报修后,被告进行了防水处理等维修措施,已尽到了基本的维修义务。原告房屋内墙损失,因不属于共有部分,应由其自行修复。原告另主张其报修后,被告未及时进行维修导致其内墙发霉,但根据原告庭审中的陈述,其报修时内墙已有发霉的情况,且被告在接到原告报修已派人查看并在两周内予以修复,系合理周期,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从报修到维修间隔时间过长,违反物业合同义务的意见不予采纳。且原告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系被告未尽到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导致其内墙发霉,本院对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永刚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刚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宝勇

书记员:袁亚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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