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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才与翼兆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王永才,男,1968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彩宁,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光振,男,196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被告(反诉原告):翼兆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吴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华。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敏义,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黄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大伟,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逞,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王永才与被告李光振、被告翼兆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审理中,经原告王永才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7日依法追加北京亿心宜行汽车技术开发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原告王永才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翼兆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才和反诉原告翼兆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永才和反诉原告翼兆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人民币3,925.50元,减半收取1,962.75元,由原告王永才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218元,由反诉原告翼兆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小红

书记员:陆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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