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
哈尔滨市远大皮草经营部
李红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哈尔滨市远大皮草经营部退休职工。哈尔滨市道里区安道街93号1单元706室。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市远大皮草经营部。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七道街56-1号。
法定代表人:曾蘩印,该经营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红波,该经营部处理善后人员。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远大皮草经营部(以下简称皮草经营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被解除劳动关系是被申请人单方意思,并非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其申请法院调取哈尔滨市轻工业局关于远大皮革经营部卖房解体清算的局长办公会议纪要,及远大皮革经营部卖房子解体清算的职工大会决议,法院未调取错误。2011年10月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书面申请退休,被申请人不予办理,致使其超龄退休,损失17951.70元,被申请人违法在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第五项 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虽然2011年10月,王某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此时皮草经营部处于改制阶段,王某某签字同意参与企业改制,故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王某某在《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上签字并领取经济补偿金、包烧费、工资等,表明其同意参与改制,王某某在同意参与改制并领取补偿金的情况下,又以皮草经营部未给其办理退休手续为由,再行请求赔偿延期退休的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虽然2011年10月,王某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此时皮草经营部处于改制阶段,王某某签字同意参与企业改制,故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王某某在《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备案登记表》上签字并领取经济补偿金、包烧费、工资等,表明其同意参与改制,王某某在同意参与改制并领取补偿金的情况下,又以皮草经营部未给其办理退休手续为由,再行请求赔偿延期退休的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判决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王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刘东兴
审判员:张伟红
审判员:陈春雷
书记员:安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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