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闻轶,上海市东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钱新祥,负责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原告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蔡承颖
书记员:潘瑜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