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军平,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某某(第一被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告:上海厉至优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潘国庆,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啸,上海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江某某、被告上海厉至优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武春华
书记员:杜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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