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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汇彬、王某某、王龙须、范某某、鄢某某诉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王汇彬
王某某
王龙须
范某某
鄢某某
马俊青(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
张某
张洪泉

原告王汇彬。
原告王某某。
以上二
原告
法定代理人王龙须,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王寺镇代九拨村。
原告王龙须(系原告王汇彬、王某某之父),农民。
原告范某某,农民。
原告鄢某某,农民。

原告
委托代理人马俊青,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洪泉。
原告王汇彬、原告王某某、原告王龙须、原告范某某、原告鄢某某与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王龙须与被告张某发生交通事故,经南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并出具第201502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王龙须与被告张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王龙须方乘车人死者范卫卫无责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某驾驶的鲁16-75476号三轮汽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要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方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张某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张某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比例为50%。原告的损失包括:1、丧葬费21266元,按照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2532元计算六个月。2、死亡赔偿金182040元,按照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9102元计算20年。3、结合本案案情,精神抚慰金酌定为30000元。4、被抚养人生活费92010元,死者范卫卫有被扶养人三人,长子王汇彬xxxx年xx月xx日出生,次子王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母亲鄢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其中王汇彬被抚养年限11年,抚养人为两人,按照2014年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134元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为33737元;次子王某某被抚养年限13年,抚养人为二人,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2014年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134元计算应为39871元;被抚养人鄢某某被抚养年限20年,鄢某某有其夫及两个子女抚养,其抚养人应为三人,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2014年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134元计算应为40893.33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故前11年被扶养人为王汇彬、王某某及鄢某某三人,被扶养人生活费按6134元/年计算为67474元;第12年及第13年的被扶养人为王某某及鄢某某二人,王某某抚养人为二人,鄢某某抚养人为三人,被扶养人生活费按6134元/年计算为10223.33元;后7年的被扶养人为鄢某某一人,抚养人为三人,被扶养人生活费按6134元/年计算为14312.67元。原告主张的验尸费1700元、停尸费1200元并未提交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故对原告主张的验尸费、停尸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超出部分215316元按照5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为10765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76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0元,原告承担720元,被告张某负担4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王龙须与被告张某发生交通事故,经南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并出具第201502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王龙须与被告张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王龙须方乘车人死者范卫卫无责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张某驾驶的鲁16-75476号三轮汽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要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方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张某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张某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比例为50%。原告的损失包括:1、丧葬费21266元,按照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2532元计算六个月。2、死亡赔偿金182040元,按照2014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9102元计算20年。3、结合本案案情,精神抚慰金酌定为30000元。4、被抚养人生活费92010元,死者范卫卫有被扶养人三人,长子王汇彬xxxx年xx月xx日出生,次子王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母亲鄢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其中王汇彬被抚养年限11年,抚养人为两人,按照2014年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134元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为33737元;次子王某某被抚养年限13年,抚养人为二人,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2014年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134元计算应为39871元;被抚养人鄢某某被抚养年限20年,鄢某某有其夫及两个子女抚养,其抚养人应为三人,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2014年河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6134元计算应为40893.33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故前11年被扶养人为王汇彬、王某某及鄢某某三人,被扶养人生活费按6134元/年计算为67474元;第12年及第13年的被扶养人为王某某及鄢某某二人,王某某抚养人为二人,鄢某某抚养人为三人,被扶养人生活费按6134元/年计算为10223.33元;后7年的被扶养人为鄢某某一人,抚养人为三人,被扶养人生活费按6134元/年计算为14312.67元。原告主张的验尸费1700元、停尸费1200元并未提交证据证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  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故对原告主张的验尸费、停尸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10000元,超出部分215316元按照5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为10765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五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76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0元,原告承担720元,被告张某负担4580元。

审判长:张志勇

书记员: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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